案號字別怎麼看?訴、簡、司促、台上一次讀懂法院文書的密碼
最後更新 2026年6月20日
法院做最多的事,其實不是「審判」
先講一個多數人聽了會愣一下的冷知識:台灣的法院,每年數量最龐大的工作,並不是大家想像中那種「開庭、攻防、法官敲槌宣判」的審判。
根據對台灣公開判決資料的統計分析,數量最多的案件類型是一種叫做「司促」的東西——也就是支付命令,累積約 452 萬筆。相較之下,一般人最熟悉、真正進入訴訟程序的「訴」字案件約 148 萬筆,而「司票」(本票裁定)也有約 146 萬筆。換句話說,法院日常做最多的,與其說是「審判」,不如說更接近「協助處理催債與債權確認」這類程序。
這個反差背後,其實藏著一件對一般民眾很實用的事:法院給每一個案件的「案號字別」,是一組可以解讀的密碼。 同樣是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公文,案號裡那一兩個字,往往就能讓你大致看出——這是民事還是刑事、走的是正式訴訟還是簡易程序、現在在第幾審、甚至還能不能上訴。
更有意思的是,依統計,台灣法院使用的案號字別超過 6,900 種,多到連法律人都未必全記得住;但別緊張——其中前 150 種就涵蓋了約九成的案件。也就是說,你只要認得最常見的那一小撮,就足以看懂絕大多數會落到自己手上的法院文書。
不少人收到法院文書時的第一個疑問都是:「上面寫一堆字號,這到底是什麼意思、嚴不嚴重?」這篇文章,就帶你把這組密碼拆開來看。
提醒:以下是制度與通則的整理,幫助你「看懂格式、抓對方向」。但案號只告訴你案件的「類型」,不會告訴你「在你身上的具體後果」——真正涉及權益判斷時,仍建議交給律師依個案研判。
先把一個完整案號拆開:四個欄位各代表什麼
要讀懂案號,最快的方式是拿一個完整的例子逐段拆解。假設你收到的文書上寫著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1234 號
這一串看似密密麻麻,其實是由四個欄位組成的:
| 欄位 | 例子 | 代表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法院名稱 |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| 哪一間法院在辦、以及在哪一個審級(地方法院=一審) |
| 年度 | 113 年度 | 案件繫屬(進入法院)的年份(民國年) |
| 字別 | 訴 字 | 這是整組密碼的核心——標示案件的性質與程序 |
| 號次 | 第 1234 號 | 該年度、該字別下的流水編號,單純用來識別、無實質意義 |
四個欄位裡,真正承載資訊的是「字別」。法院名稱告訴你「誰在辦、第幾審」,年度與號次只是時間與編號,而中間那一兩個字——「訴」「簡」「易」「司促」「台上」——才是這組密碼的關鍵。接下來,就聚焦在這個字別上。
字別速查:常見的那一小撮,先記這些就夠用
字別的設計邏輯,可以理解成「案件性質 + 進行程序」的組合。下面把最常遇到的整理成一張速查表。看不懂手上的文書時,先對照這張表抓方向,通常就有個底了。
| 領域 | 字別 | 大致代表 |
|---|---|---|
| 民事 | 訴 | 通常程序的第一審(一般民事訴訟) |
| 簡 | 簡易程序的第一審(金額較小或法律關係單純者) | |
| 小 | 小額程序(標的金額很小的民事案件) | |
| 重訴 | 標的金額重大的通常訴訟 | |
| 上 | 民事第二審上訴(得上訴第三審者) | |
| 上易 | 民事第二審,但不得上訴第三審(如上訴利益額未逾法定數額) | |
| 簡上 | 簡易案件的上訴(第二審) | |
| 刑事 | 訴 | 通常程序(較重之罪,合議審理,得上訴至第三審) |
| 簡 |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(原則不經通常審判、得不開庭逕判) | |
| 易 | 第一審由獨任法官審理的較輕案件(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) | |
| 上訴 | 刑事第二審 | |
| 自 | 自訴案件(被害人自己當原告告人) | |
| 附民 |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(在刑案中一併求償) | |
| 非訟 | 司促 | 支付命令 |
| 司票 | 本票裁定(准許強制執行) | |
| 司拍 | 拍賣抵押物 | |
| 除 | 除權判決(如票據遺失的公示催告後) | |
| 家事 | 婚 | 婚姻事件(如離婚) |
| 監宣 | 監護宣告 | |
| 家親聲 | 親子關係相關聲請 |
字別前面那些「地名字」是什麼?
你可能會看到字別前還黏著一個地名,例如「北簡」「中簡」「桃簡」「雄簡」「板小」「壢交簡」。這些前綴只是標示承辦的法院(或簡易庭)所在地點,不會改變案件的性質:
- 北簡=臺北地院簡易庭的「簡」案
- 中簡=臺中、桃簡=桃園、雄簡=高雄,以此類推
- 板小=板橋(新北地院)的小額案件
- 壢交簡=中壢的交通刑事簡易案
所以看到一長串字,先把「地名前綴」剝掉,剩下的核心字別(簡、小、訴……)才是判斷案件性質的依據。
審級其實也藏在字別與法院名稱裡
把字別和法院名稱合起來看,連「現在在第幾審」都能讀出來。台灣多數案件採三級三審的架構:
- 地方法院(第一審):民事的「訴/簡/小」、刑事的「訴/易」等。
- 高等法院(第二審):民事的「上/上易/簡上」、刑事的「上訴」等——看到「高等法院」加上「上」字,大致就是上訴到二審了。
- 最高法院(第三審):「台上」(台上字)——案號出現在「最高法院」、字別為「台上」,通常代表案件已經打到最高法院的第三審。
光從這裡,就能解釋一個很實用的差別:在刑事案件中,「訴」字案件原則上得上訴到第三審,而「易」字案件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。也就是說,光看你收到的刑事判決是「訴」還是「易」,就能對「還有沒有再上訴一級的空間」先有個概念——這對評估後續救濟非常重要。
而這個「易」字所傳達的「不得上訴第三審」訊息,民事也通用:民事第二審判決,若屬不得上訴第三審者(例如財產權的上訴所得利益未逾法定數額),其案號字別便會用帶「易」的「上易」來標示。看到「上易」,大致就能判斷這是民事第二審、而且已是最後一審、不能再往上打了。
不過要特別提醒一個容易誤會的地方(下一段會詳談):「訴」「台上」這些字別,民事和刑事是共用的,不能只憑一個字就斷定是民案還是刑案,還得搭配是哪一個法庭(民事庭或刑事庭)來判斷。
內行點一:同一個「訴」字,民事刑事都在用
很多人以為「訴」就是某一種特定案件,其實不然。「訴」與「台上」這兩個字別,是民事、刑事共用的:
- 同樣寫「訴」字,民事庭收進來的是民事第一審、刑事庭收進來的是刑事第一審。
- 同樣寫「台上」(最高法院第三審),民事與刑事都會用到。
那要怎麼分?答案是看「承辦的法庭別」——同一個字別,落在民事庭就是民事案、落在刑事庭就是刑事案。這也是為什麼,這篇文章在介紹字別時都用「大致代表」這種保守說法,而不把任何一個字別講死。字別是很好用的「快速指引」,但它本身不是百分之百精準的分類標籤,仍要結合法院、法庭與案件脈絡一起看。
對一般民眾來說,實務上的判斷其實沒那麼難:法院寄給你的文書,通常會在抬頭或內文清楚寫明是「民事」還是「刑事」、由哪一個庭審理。把這點和字別合起來看,方向就八九不離十了。真正需要精準定性、或牽涉到「該怎麼回應、有沒有期限」時,再交給律師確認即可。
內行點二:案號冠「司」字,辦案的常常不是法官
這一段是整篇最值得記住的冷知識,因為它直接打破了一個很普遍的想像——「上法院,就是法官在處理我的案子」。
事實上,很多案件的案號會冠上一個「司」字(例如司促、司票、司拍、司執、司聲),而這些案件,多半不是由法官、而是由「司法事務官」處理的。
司法事務官是依法配置在法院、專責辦理一定類型事務的人員。依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,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務包括:
- 返還擔保金事件
- 調解程序事件
- 督促程序事件(也就是支付命令)
- 保全程序事件
- 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
- 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
- 拘提、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
- 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
- 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
把這份清單對回前面的字別,就能看懂「司」字家族在做什麼:
- 司促(支付命令)=督促程序,由司法事務官核發。
- 司票(本票裁定)=准許本票強制執行的裁定,屬非訟事件。
- 司拍(拍賣抵押物)=拍賣抵押物裁定,同屬非訟。
- 司執=拘提、管收以外的強制執行事件。
換句話說,當你收到一份案號開頭是「司」的文書——最常見的就是支付命令(司促)和本票裁定(司票)——處理它的,很可能不是穿著法袍的法官,而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司法事務官。這不代表它「比較不重要」或「可以不理」;恰恰相反,支付命令、本票裁定這類文書都有嚴格的回應期限,錯過了可能直接被拿去強制執行。只是,它走的程序與「法官開庭審理」是不同的軌道。
理解這一點,對一般民眾很有實益:看到「司」字,你大致就能判斷這是一件偏程序性、非訟性質的事務,重點通常在於「有沒有期限、要不要在期限內表示異議或聲明」,而不是準備上法庭和對方言詞辯論。
內行點三:字別前多一個「審」字,多半是刑案還在「審查階段」
還有一種情況,是在原本的字別前面再冠一個「審」字,例如「審訴」「審易」。這代表什麼?
依司法院《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》的設計,案件在正式進入審判之前,會先由「審查庭」處理一些程序事項——例如書狀的補正、管轄的確認、認罪答辯、羈押裁定等。在這個階段,案號會在原本的字別前冠上「審」字,用來表示「這件案子目前還在正式審理前的審查/程序階段」。
要特別保守、也要說清楚的是:
- 「審」字主要出現在刑事案件(如「審訴」對應「訴」、「審易」對應「易」)。
- 加上「審」字,案件的性質不變,只是標示它還在「審查/程序」這個前置階段,尚未正式進入言詞辯論的審理。
- 這是一個通則性的說明,並非所有法院、所有案件都一律如此運作;實際的分案與流程,仍以各法院的作業與個案情況為準。
對當事人而言,看到「審訴」「審易」這類字別,可以大致理解成:案子已經進到法院、但還在「正式開審前的整理與程序」階段。這個階段往往正是補件、答辯、聲請的關鍵時點,及早諮詢、把程序事項處理好,常常會影響後續審理的節奏。
內行點四:刑事的「簡」字,透露法官對量刑的態度
速查表裡,刑事有一個很容易被忽略、卻資訊量很大的字別——「簡」。要先說清楚:它和民事的「簡」(簡易程序第一審)、以及刑事的「易」(獨任審理)都不一樣,別搞混。
刑事的「簡」字,指的是檢察官聲請「簡易判決處刑」的案件(依刑事訴訟法第七編簡易程序)。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,第一審法院如果依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、或其他現存證據,已足以認定犯罪,得因檢察官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(有必要時才於處刑前訊問被告)。換句話說,這類案件原則上不開庭,法官多以書面審理,何時下判決也不一定。
真正「內行」的地方,在於它的科刑範圍。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,簡易判決處刑所科之刑,以「宣告緩刑、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,或罰金」為限。這句話的言外之意是:一旦案件被以「簡」字辦理,雖然沒辦法預測法官最後會宣告幾個月,卻可以相當程度地推知——刑度會落在較輕、而且可以緩刑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範圍,不至於是必須真正入監執行的重刑。
也正因如此,案件被分成「簡」字這件事本身,往往就透露了法官對「量刑範圍」、乃至「要不要給緩刑」的初步態度。對有經驗的辯護人而言,這常被當成間接判斷、窺探法官量刑心證的一個線索——在判決出爐之前,先從程序的選擇,讀出法官可能的方向。
當然,這只是「方向感」,不是保證。最終的宣告刑、能不能緩刑,仍取決於個案的犯罪情節、犯後態度與法官的綜合裁量。但對當事人來說,看到案號是刑事的「簡」字,至少可以先放下「會不會被重判入監」這層最深的擔心,把心力放到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那個結果上。
收到法院文書時,怎麼用字別替自己做第一步判斷
把前面的拆解收攏起來,當你收到一份法院文書,其實可以照這個順序快速替自己「初判」:
- 看法院名稱——是地方法院、高等法院還是最高法院?這告訴你大致的審級。
- 剝掉地名前綴、看核心字別——是民事的「訴/簡/小」、刑事的「訴/簡/易」、還是非訟的「司促/司票」?先抓案件性質與程序類型。
- 特別留意「司」字與「審」字——看到「司」,多半是司法事務官處理的程序性事務(如支付命令、本票裁定),重點在「有無異議期限」;看到「審」,多半是刑案還在審查階段。
- 刑事的「訴」與「易」,先看救濟空間——「訴」原則上得上訴第三審、「易」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,一個字就能對「還有沒有再上訴一級」先有概念;民事第二審看到「上易」,同樣代表已不得上訴第三審。
- 看到刑事的「簡」字,先抓量刑範圍——它是簡易判決處刑案件,依法所科之刑限於可緩刑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範圍;雖無法預測確切刑期,但大致能先放下「會不會被重判入監」的擔心。
不過,要再次強調這篇文章一以貫之的態度:案號字別是「快速指引」,不是「最終結論」。 它能幫你看懂格式、抓對方向、判斷大致的緊急程度,但它不會告訴你——這份文書對你具體的法律後果是什麼、你該在幾天內做什麼、用哪一種程序回應最有利。尤其是:
- 支付命令、本票裁定(司促、司票)有明確的異議/救濟期限,一旦逾期,後果可能很實際(被據以強制執行)。
- 「訴」字刑案得上訴第三審、「易」字不得,但「具體該不該上訴、上訴有沒有實益」,是要看判決理由與個案證據的策略問題。
- 民刑共用字別(訴/台上)還要結合法庭別判斷,單憑字面容易誤判。
所以,本文認為比較穩妥的做法是:用字別替自己做「第一步」的方向判斷,但只要文書涉及期限、涉及你的權益、或你看不懂它要你做什麼,就盡早讓律師看一眼。 很多當事人不是輸在案情,而是輸在「沒看懂那張紙在講什麼、錯過了該回應的時間」。能在一開始就讀懂這組密碼、並在關鍵處尋求專業協助,往往就是把主動權留在自己手上的第一步。
資料來源與準確性說明
為求正確,本文關於字別與制度的說明,主要依據下列官方資料:
- 司法院《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》——各級法院案號字別與案件種類的官方對照依據。
- 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——司法事務官職權的法律依據(前述「司」字案件由司法事務官辦理的說明,即源於此條)。
- 司法院《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》——「審」字(審查庭、審查階段)相關流程的依據。
-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(及第七編簡易程序)——刑事「簡」字(簡易判決處刑)及其科刑範圍限制(第3項)的法律依據。
文中關於案件數量與字別種類的統計(如支付命令約 452 萬筆、字別逾 6,900 種、前 150 種涵蓋約九成等),係根據對台灣公開判決資料的統計分析所得,呈現的是公開的制度與字別分布通則,不涉及任何個案內容。各項制度與字別的實際適用,仍以司法院最新公告的對照表及現行法令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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